凯发k8一触即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日本1卡2卡3卡|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ღ★✿,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ღ★✿,保障公众健康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ღ★✿,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ღ★✿,包括大气ღ★✿、水ღ★✿、海洋ღ★✿、土地ღ★✿、矿藏ღ★✿、森林ღ★✿、草原ღ★✿、湿地ღ★✿、野生生物ღ★✿、自然遗迹ღ★✿、人文遗迹ღ★✿、自然保护区ღ★✿、风景名胜区ღ★✿、城市和乡村等ღ★✿。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ღ★✿、保护和改善环境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凯发k8一触即发ღ★✿、技术政策和措施ღ★✿,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ღ★✿。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ღ★✿、开发和应用ღ★✿,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ღ★✿,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ღ★✿,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ღ★✿、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ღ★✿。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ღ★✿,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ღ★✿、社会组织ღ★✿、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ღ★✿,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ღ★✿。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ღ★✿,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凯发k8一触即发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ღ★✿。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ღ★✿、任务ღ★✿、保障措施等ღ★✿,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ღ★✿。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ღ★✿、技术政策ღ★✿,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ღ★✿,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ღ★✿,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ღ★✿;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ღ★✿,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ღ★✿。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ღ★✿、技术条件ღ★✿,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ღ★✿,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ღ★✿;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ღ★✿,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ღ★✿。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ღ★✿、健全环境监测制度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ღ★✿,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ღ★✿,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ღ★✿,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ღ★✿。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ღ★✿,遵守监测规范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ღ★✿。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ღ★✿,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ღ★✿、评价ღ★✿,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ღ★✿。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ღ★✿,不得组织实施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日本1卡2卡3卡ღ★✿,不得开工建设ღ★✿。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ღ★✿,实行统一规划ღ★✿、统一标准ღ★✿、统一监测ღ★✿、统一的防治措施ღ★✿。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ღ★✿,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ღ★✿,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ღ★✿。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ღ★✿、税收ღ★✿、价格ღ★✿、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ღ★✿、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ღ★✿。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ღ★✿,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ღ★✿,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ღ★✿、税收ღ★✿、价格ღ★✿、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ღ★✿。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为改善环境ღ★✿,依照有关规定转产ღ★✿、搬迁ღ★✿、关闭的ღ★✿,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ღ★✿。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ღ★✿,提供必要的资料凯发k8一触即发ღ★✿。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ღ★✿。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可以查封ღ★✿、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ღ★✿、设备ღ★✿。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ღ★✿,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ღ★✿,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ღ★✿,依法接受监督ღ★✿。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ღ★✿、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ღ★✿,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ღ★✿,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ღ★✿。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ღ★✿、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ღ★✿,实行严格保护ღ★✿。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ღ★✿,珍稀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ღ★✿,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ღ★✿,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ღ★✿、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ღ★✿、冰川ღ★✿、火山ღ★✿、温泉等自然遗迹ღ★✿,以及人文遗迹ღ★✿、古树名木ღ★✿,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ღ★✿,严禁破坏ღ★✿。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ღ★✿,应当合理开发ღ★✿,保护生物多样性ღ★✿,保障生态安全ღ★✿,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ღ★✿,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ღ★✿,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ღ★✿,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ღ★✿,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ღ★✿、盐渍化ღ★✿、贫瘠化ღ★✿、石漠化ღ★✿、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日本1卡2卡3卡ღ★✿、水土流失ღ★✿、水体富营养化ღ★✿、水源枯竭ღ★✿、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ღ★✿,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ღ★✿。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ღ★✿。向海洋排放污染物ღ★✿、倾倒废弃物ღ★✿,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ღ★✿,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ღ★✿。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ღ★✿,保护植被ღ★✿、水域和自然景观ღ★✿,加强城市园林ღ★✿、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ღ★✿。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ღ★✿。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ღ★✿、节水ღ★✿、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ღ★✿、设备和设施ღ★✿。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ღ★✿,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ღ★✿,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ღ★✿,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ღ★✿。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ღ★✿、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ღ★✿、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ღ★✿,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ღ★✿,采用资源利用率高ღ★✿、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ღ★✿、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ღ★✿,减少污染物的产生ღ★✿。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ღ★✿,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产使用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ღ★✿,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ღ★✿。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应当采取措施ღ★✿,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ღ★✿、废水凯发k8一触即发ღ★✿、废渣ღ★✿、医疗废物ღ★✿、粉尘ღ★✿、恶臭气体ღ★✿、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ღ★✿、振动ღ★✿、光辐射ღ★✿、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ღ★✿。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ღ★✿,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ღ★✿。
严禁通过暗管ღ★✿、渗井ღ★✿、渗坑ღ★✿、灌注或者篡改ღ★✿、伪造监测数据ღ★✿,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ღ★✿。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ღ★✿。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ღ★✿、挤占或者挪作他用ღ★✿。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ღ★✿,省日本1卡2卡3卡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ღ★✿,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ღ★✿。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ღ★✿,不得排放污染物ღ★✿。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ღ★✿、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ღ★✿、销售或者转移ღ★✿、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ღ★✿、设备和产品ღ★✿。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ღ★✿、应急准备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ღ★✿,组织制定预警方案ღ★✿;环境受到污染ღ★✿,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ღ★✿,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ღ★✿,启动应急措施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日本1卡2卡3卡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ღ★✿。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ღ★✿,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ღ★✿,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ღ★✿,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ღ★✿。
第四十八条生产ღ★✿、储存ღ★✿、运输ღ★✿、销售ღ★✿、使用ღ★✿、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ღ★✿,防止污染环境ღ★✿。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ღ★✿,科学合理施用农药ღ★✿、化肥等农业投入品ღ★✿,科学处置农用薄膜ღ★✿、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ღ★✿,防止农业面源污染ღ★✿。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ღ★✿、废水施入农田ღ★✿。施用农药ღ★✿、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ღ★✿,应当采取措施ღ★✿,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ღ★✿。
畜禽养殖场ღ★✿、养殖小区ღ★✿、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ღ★✿、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ღ★✿。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日本1卡2卡3卡ღ★✿,对畜禽粪便ღ★✿、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ღ★✿,防止污染环境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ღ★✿,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ღ★✿、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ღ★✿、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ღ★✿、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ღ★✿。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ღ★✿,固体废物的收集ღ★✿、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ღ★✿,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ღ★✿、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ღ★✿。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ღ★✿,为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ღ★✿。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ღ★✿、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ღ★✿、环境监测ღ★✿、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ღ★✿、行政处罚ღ★✿、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ღ★✿。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ღ★✿、排放方式ღ★✿、排放浓度和总量ღ★✿、超标排放情况ღ★✿,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ღ★✿,接受社会监督ღ★✿。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ღ★✿,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ღ★✿,充分征求意见ღ★✿。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ღ★✿,应当全文公开ღ★✿;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ღ★✿,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ღ★✿。
第五十七条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ღ★✿,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ღ★✿。
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ღ★✿,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ღ★✿。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ღ★✿、破坏生态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ღ★✿,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ღ★✿,受到罚款处罚ღ★✿,被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ღ★✿、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ღ★✿。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ღ★✿、停产整治等措施ღ★✿;情节严重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ღ★✿,擅自开工建设的ღ★✿,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ღ★✿,处以罚款ღ★✿,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ღ★✿,处以罚款ღ★✿,并予以公告ღ★✿。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情节较轻的ღ★✿,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ღ★✿:
(三)通过暗管ღ★✿、渗井ღ★✿、渗坑ღ★✿、灌注或者篡改ღ★✿、伪造监测数据ღ★✿,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ღ★✿;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ღ★✿。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ღ★✿、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ღ★✿、运营的机构ღ★✿,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ღ★✿,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ღ★✿,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ღ★✿,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ღ★✿,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ღ★✿。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ღ★✿。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ღ★✿,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ღ★✿,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ღ★✿。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ღ★✿,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ღ★✿,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ღ★✿。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ღ★✿、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凯发k8一触即发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ღ★✿: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ღ★✿、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ღ★✿、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ღ★✿;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凯发k8官网登录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K8官网凯发国际官网首页ღ★✿,核废料ღ★✿。凯发电气ღ★✿,


